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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出台
  • 作者:徐文君 来源:巢湖晨刊 发布时间:2010-02-09 08:02 查看数:[打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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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补足计算其安置面积。”日前,市政府出台《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拆迁机构职责明确

        “以往集体土地拆迁,责任主体不明确,不利于拆迁顺利进行,此次办法明确了责任机构及其各种职责。”市政府法制办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根据《办法》,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市规划、发展与改革、农业、公安、房产、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居巢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和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可选择两种补偿方式
     
        “此次制定办法充分保障群众利益,为被拆迁人提供两种方式补偿,由被拆迁人选择;同时享受中央、省相关法规最高回迁标准。”市政府法制办法规科工作人员对记者说。
     
        根据办法,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与认定: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应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计算其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补足计算其安置面积。
     
    政策向弱势群体倾斜
     
        据介绍,《办法》明确了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同时,对弱势群体以及独生子女等家庭予以倾斜。《办法》规定,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五类情形的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主要有:在校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前、现役义务兵、士官户口注销前(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户口注销前等情况,原户籍关系在房屋拆迁所在地的;一方户口在本村民小组,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且无宅基地并未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户条件的,给予分户;市认证办认可的其他情况。
     
        同时,《办法》明确了两类情形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具体为: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的人员;因婚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户口未迁出但不居住或偶尔居住在原村组的人员。
     
    五类情形不予补偿
     
        根据《办法》,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按照被拆迁人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面积予以合理补偿。
     

        《办法》明确规定五类情形不予补偿,具体为: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被拆迁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但未依法退还原有宅基地的;拆迁公告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拆迁公告公布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等;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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