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取办法调整
  • 作者:徐文君 来源:巢湖晨刊 发布时间:2010-04-09 08:10 查看数:[打印] [ ]
  •     一年内未出现农民工因拖欠工资上访的施工企业,可以分段减半交纳农民工资保障金;两年内未出现农民工因拖欠工资上访,施工企业可以自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日前,市人社局和市住建委联合出台《2010年度巢湖市规划区内新开工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取办法》,激励施工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未设立保障金不得开工
     
        此次《办法》主要针对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根据《办法》,是规划区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出具已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凭证,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应出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准许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证明材料,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准予开工建设。
     
        可以自行设立保障金
     
        《办法》规定,在本市首次承接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按现行收取标准分段收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即1000万以内按2%收取,超过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按1.5%收取,超过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5%收取。在本市2009年春节—2010年春节期间,首次出现农民工因拖欠工资上访的施工企业,按现行收取标准上限收取。在本市2009年春节期间,没有出现农民工因拖欠工资上访的施工企业,按现行收取标准分段减半收取。 
     
        与往年不同,今年《办法》同时规定,未出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上访的施工企业,可以自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办法》规定,在本市2008年春节—2010年春节期间,没有出现农民工工资上访的施工企业,允许施工企业自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市人社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次调整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旨在激励施工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办法》严格规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调用,对一经发现并查实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将立即取消自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资格,并补交其所有在建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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