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巢湖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政策解答
  • 来源:巢湖在线 发布时间:2010-04-11 15:05 查看数:[打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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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政策解答

        1、《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凡在巢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2、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3、那些部门负责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答: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规划、发展与改革、农业、公安、房产、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4、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公告后,市、居巢区和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哪些事项?

        答: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公告后,市、居巢区和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和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四)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五)办理入户或分户;

    (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拆迁时不予认定。

        5、市国土资源部门何时发布公告?

        答: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5日内发布补偿安置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如何办理?

        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巢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什么是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答: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本办法所称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公益性房屋。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补偿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8、房屋被拆迁不予补偿的情形有那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

    (二)被拆迁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但未依法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

    (三)拆迁公告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

    (四)拆迁公告公布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等;

    (五)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9、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有哪些?

        答: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10、非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有哪些?

        答:对非住宅用房的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补偿面积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确定,补偿标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11、被拆迁人选择产权条换方式安置的,安置面积如何计算与认定?

        答: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与认定:

    (一)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应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计算其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补足计算其安置面积。

        12、哪些人属于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

        答: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一)在校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前、现役义务兵、士官户口注销前(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户口注销前等情况,原户籍关系在房屋拆迁所在地的;

    (二)一方户口在本村民小组,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且无宅基地并未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户条件的,给予分户;

    (五)市认证办认可的其他情况。

        13、哪些人不属于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

        答: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一)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的人员;

    (二)因婚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户口未迁出但不居住或偶尔居住在原村组的人员。

        14、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如何结算?

        答:(一)应享受安置面积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等相互结算差价。

    (二)超过应享受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等给予货币补偿。

    (三)不足应享受面积部分(正负3%范围内),被拆迁人要求补足的,其补差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重置价格购买。

    (四)协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实际面积差额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相互结算差价。

    (五)在提供的安置房户型许可情况下,每个安置人口可以按安置房所在小区的成本价增购不超过4平方米(含4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增购面积超过人均4平方米的(每人增购面积不得超过8平方米),按安置房所在小区的评估市场价结算。安置房的成本价、评估市场价由市城投公司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15、拆迁中,如何处理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未超过适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

        答: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不予安置,由拆迁人给予相应货币补偿。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予以补偿。

        16、拆迁中,是否对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的适用人予以安置和补偿?

        答:拆迁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对使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三、巢湖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认证政策解答

        一、什么是房屋拆迁认证?

        答:房屋拆迁认证是指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结构、建筑年代、补偿标准和被拆迁人的户数、安置人口等进行认证,以及对居巢区、市开发区拟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确认的行为。

        二、为什么要进行房屋拆迁认证?

        答: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房屋拆迁矛盾日益突出,拆迁问题不仅引发大量社会矛盾纠纷,更严重制约了巢湖城市建设进程。因此,如何依法拆迁,规范拆迁、阳光拆迁已成为当前城市建设和拆迁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市进行房屋拆迁认证指导思想是: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妥善处理房屋拆迁矛盾。房屋拆迁认证旨在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规范拆迁行为,制定房屋拆迁认证标准,严格拆迁认证的工作程序;二是实施阳光拆迁,统一拆迁认证政策和标准,实现拆迁认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三是加快拆迁进度,着力解决《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前后房屋认证的遗留问题;四是合理控制拆迁成本,区分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标准,解决超建、违建、违法占地和违法交易等行为;五是遏制违法建筑。

        三、房屋拆迁认证是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市政府成立房屋拆迁认证办公室,由市房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审计、工商、市容、物价、税务、财政、行政服务中心、城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具体负责房屋拆迁认证工作。房屋拆迁认证暂行办法规定,居巢区和市开发区分别设立房屋拆迁认证办公室,其组成部门和单位人员由居巢区和市开发区确定。

        四、房屋拆迁认证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进行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巢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巢湖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巢湖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等五项标准》、《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巢湖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认证暂行办法》、《巢湖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认证工作暂行规定》、《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五、房屋拆迁认证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答:房屋拆迁认证实行“三审三级公示制”,即初审、复审、终审。

        (一)初审

        居巢区和市开发区下属的街道办事处(镇)为初审单位,对调查登记的房屋面积、用途、结构、建筑年代、构筑物及附属物数量、面积和安置人口等内容进行初审,并在社区居委会(村)或居民小组(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后提出初审意见。

        (二)复审

        居巢区和市开发区房屋拆迁认证办公室对街道办事处(镇)的初审意见逐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办事处(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后提出复审意见。复审内容可参照终审内容实施,复审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三)终审

    由市认证办对居巢区和市开发区认证办公室报送的复审材料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抽查、走访了解等方式进行审核。经审查,不合格率在5%以下的,由送审单位对调查登记进行纠正;不合格率5%以上(含5%)的,由送审单位对被抽查的拆迁区域重新复核确认。审查合格的,由居巢区和市开发区将拆迁调查区域的调查登记情况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市认证办。市认证办根据公示结果,经集体研究后,确定终审认证意见,并经市认证办成员签字后报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认证工作领导组批准实施。终审认证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改变房屋用途,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或市房产部门登记确认的,应如何认证?

        答:若拆迁公告公布时,实际使用状况为经营的(已领取营业执照、按规定的经营范围至今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能提供税务完税凭证的或符合免征条件有效证明),拆迁时,按《巢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由于测量造成被拆迁房屋面积误差的,如何认证?

        答:在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房屋户型范围内,由于测量造成房屋面积误差的,以具备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认证。

        八、1990年4月1日前,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的房屋,被拆迁时没有取得有效权属证明或者不能提供有效建房批准手续,应如何认证?

        答:该房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强制拆除范围的,根据1990年我市地形图,并结合居巢区和市开发区的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三级证明综合判定、查证属实后,给予认证。

        九、在 1990年4月1日后、2005年6月10日前已建成的房屋,被拆迁时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以及有关审批手续不全的,应如何认证?

        答:该房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强制拆除范围的,已建成的房屋,根据2001年我市地形图,并结合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三级证明综合判定、查证属实后,按下列规定给予认证:

        (一)城镇居民房屋在国有土地上未经批准建设,但该房屋是被拆迁人一直以来唯一住房的,可按住宅给予认证,但安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人均30平方米;对于被拆迁房屋超过人均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拆迁时按房屋重置价予以补偿。

        (二)1993年11月1日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至2005年6月10日期间,城镇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拥有的房屋,符合《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的规定,并持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为被拆迁人唯一住宅的,按住宅给予认证。无任何批准手续,能自行拆除的,可给予适当助拆费用。

        (三)原属本村民小组村民,家庭全部人口农转非的,在1993年11月1日至2005年6月10日期间在集体土地上拥有的房屋,且为唯一住房的按住宅给予认证。

        (四)本村民小组村民房屋,持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但没有建房批准手续的,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按住宅给予认证。认证标准适用《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五)本村民小组村民房屋,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也没有建房批准手续,但符合宅基地申请建房条件,符合“一户一宅”的,经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证明,且三级公示无异议的,按住宅给予认证。认证标准适用《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六)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可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用途认证。

        十、对2005年6月10日《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巢政〔2005〕23号)发布前后,未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成的房屋,如何认证?

        答:2005年6月10前,有关部门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现尚未拆除的房屋,不予认证,不予补偿安置;2005年6月10日后,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的房屋,凡未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不予认证,不予补偿、安置。

        十一、集体土地上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如何认证?

        答: 集体土地上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土地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在校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前、现役义务兵、士官户口注销前(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户口注销前等情况,原户籍关系在房屋拆迁所在地的;

        2、一方户口在本村小组,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且无宅基地并未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户条件的,给予分户;

        5、市认证办认可的其他情况。

        十二、《巢湖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认证暂行办法》关于强制拆除的规定有哪些?

        答:凡未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超过拆迁方案规定的期限,拒不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政策接受补偿安置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十三、房屋拆迁认证及公示期间,由群众举报的,应如何处理?

        答:认证及公示期间,有群众举报的,由居巢区和市开发区责成相关部门核实纠错,对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十四、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能否允许分户,分户后的安置政策问题?

    答: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以上(含本数,以户籍为准)农业人口安置时可以分户。分户后,未婚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今后结婚不再申请宅基地,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已婚未育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已享受独生子女安置优惠政策的除外。

        十五、集体土地上用于经营的房屋,如何补偿问题?

        答: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未经规划等部门批准,用于经营的原则上按住宅认证,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不另给补偿。但符合下列条件的除外:

        ㈠对于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不含4月1日),经乡镇一级政府批准按村镇规划建设对外出售(含有偿划拨土地,由群众自建的)房屋用于经营的,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能提供完税(免税)凭证且连续经营三年以上,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仍正常经营的,对“一层一进”的经营场所,比照最高不超过所在地段国有土地上经营性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 90%予以认证,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㈡对于历史形成沿主次干道在集体土地上用于经营的房屋,原则上按住宅予以认证。但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能提供完税(免税)凭证且连续经营三年以上,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仍正常经营的,对“一层一进”的经营场所,沿主要干道、次要干道、小街小巷分别按所在地段比照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分别另给予最高不超过70%、50%、30%的货币补偿。

        ㈢对村庄内村民,将住房用于经营的,按住宅予以认证。但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能提供完税(免税)凭证且连续经营三年以上,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仍正常经营的,对“一层一进”的经营场所,另给予不高于200元∕平方米货币补偿;

        十六、父母或岳父母长期随子女生活,但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无承包土地的,能否计入安置人口问题?

    答:不计入安置人口。

        十七、 “外来人口”在此次拆迁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如何认证问题?

        答:“外来人口”是指拆迁区域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㈠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了生存或工作的需要,现居住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经“三审三级公示”予以认证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如被拆迁人在原籍无宅基地、承包地且被拆迁房屋为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可以按成本价购买一套不超过110平方米的住宅房。

        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不含原集体组织成员“农转非”的)现居住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经“三审三级公示”予以认证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如被拆迁房屋为被拆迁人唯一住房,可以按成本价购买一套不超过90平方米的住宅房。

        ㈢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来人口”, 现居住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经“三审三级公示”予以认证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在原籍既没有承包地和宅基地,且为唯一住房的,可以购买一套不超过100平方米的住宅房,其中40平方米为成本价,其余为市场价。

        十八、认证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安置面积不得超过人均30平方米”,此项中的“人口”如何认证问题?

        答:按户籍人口,即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配偶及户主的直系亲属计算人口。

        十九、在本期拆迁范围内且在同一安置小区的安置户,其安置面积能否互相调剂问题?

        答: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原为一户现符合分户条件的,原被拆迁人户内安置面积可以调剂。

        二十、拆迁区域内,对租住单位公有住房(含已购买半产权)的被拆迁户,如何处理问题?

        答:㈠对已购买半产权房的,符合房改政策,经原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可按房改政策向现住户出售,出售后由房改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㈡经单位集体研究同意租住单位自管公房的住户,符合房改政策,经原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可按房改政策向现住户出售,出售后由房改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㈢经产权单位认定为抢占单位自管公房居住的,由拆迁人与原产权单位签订拆迁协议,现住户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对逾期未搬的,将依法强制搬迁;符合“双困”家庭标准并属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对象的,可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二十一、对于城市规划区2001年版地形图未载明又不能予以认证的房屋如何处理问题?

        答:㈠对我市2001年地形图载有的房屋,结合三级证明,予以认证。

        ㈡对2001年至2005年6月10日期间建成的,又不能认证的房屋,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可按下列标准给予助拆费用:砖混结构400—5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00—4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180—280元∕平方米。

        ㈢对2001年以来市规划局、居巢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土地局、街道办事处(镇)等下达过《违法建筑停建通知书》或《限期拆除通知书》以及2005年6月10日以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建成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在规定时间内拆迁完毕的,可给予自拆工时费50--150元∕平方米;逾期未拆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十二、被拆迁户家庭饲养的猪牛羊等大牲畜,是否给予补偿问题?

        答:自行处理,不予补偿。

        二十三、被拆迁户经过水改电改的,是否给予水表、电表补偿问题?

        答:不予补偿;回迁安置时也不再收取被拆迁户水电入户费用(被拆迁人安装分时电表或三相四线电表,拆迁时按附属物给予补偿)。

        二十四、为鼓励被拆迁人早搬迁,是否设置奖金予以奖励问题?

        答: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户奖按0—4000元∕户;

        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予以认证的面积奖按0—120元∕平方米;

    集体土地上房屋在认证面积范围的不予安置部分,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另给予面积奖0—80元∕平方米。

        二十五、在同一拆迁地块上,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如何处理问题?

        答:在同一拆迁地块上,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持有的合法土地使用证按证载的土地使用性质予以认证。

        对成片国有土地上个别持有集体土地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对成片集体土地上个别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市干部服务大建设指挥部督查督办工作组(纪委、监察局)先进行调查核实,再依法予以认证。

        四、安置点建设情况解答

        一、安置点建设情况

        2010年元月27日政府会议确定六个安置小区选址,城投公司立组织对拟建地块进行现场勘测和调查,拟定地面排灌站、高压杆线迁移以及供水供电、排污排涝等初步方案,并委托设计东风、城东、西坝路和望城四个安置小区的规划方案。3月17日下午完成方案评审,3月30日根据评审意见修改深化完成方案报批文体。目前,部分安置小区征地工作已完成,正在组织施工土方、围墙、供水供电等前期工程,其它安置小区征地工作计划最迟6月底完成;按规定必须招标的规划方案和施工图纸设计正在招标过程中。

        二、拆迁项目安置情况

        大建设涉及拆迁的有42个项目,安置情况可分为四类。

        1、不需要安置的拆迁项目。共2个,具体是项目2(西坝路)和项目40(胜达、义源地块)。

        2、其它部门安置项目。共9个,其中项目6、7、9、10、11等5个在开发区辖区内的项目由开发区负责安置;项目9(老淮南线地块)就地安置;经信委负责项目16(油泵厂地块)拆迁安置;滨湖建投公司负责项目36、37(滨湖南岸改造)2个项目拆迁安置。

        3、未确定安置位置项目。共3个,项目4(西环城河地块)、项目5(小彭村)和项目18(光明老年公寓)。

        4、剩余28个项目拆迁在已建或计划建设的八个安置小区中安置。具体是:

        (1)东风安置点(凤凰山庄和玉泉小区二期)。东风安置点包括在建的东风小区和拟建的东风安置小区及玉泉小区二期,计划安置玉泉路(东、西两侧3.5万M2)、塘苑村(2万M2)、原路桥公司(1.62万M2)和凤凰山路巢湖北路东侧(  万M2)4处地块拆迁,其中塘苑村拆迁在玉泉小区二期安置。

        (2)西坝路安置点(临湖丽苑)。计划安置湖光路巢湖北岸区域拆迁(2.7万M2)。

        (3)城东安置点(东城雅苑)。计划安置世纪大道延伸拆迁(2.1万M2)。

        (4)望城安置点(丽水湾)。计划安置湖光路巢湖南岸(2.1万M2)和巢湖闸复线(2.4万M2)两处地块拆迁。

        (5)凤凰山安置点(滨湖景城)。计划安置滨湖新区5KM2起步区9个项目的拆迁(24.8万M2)。

        (6)丁岗圩安置点(山水华庭)。计划安置三中路(约0.5万M2)、农校(约1.5万M2)、商业干校及周边( 3.6万M2 )、盐业公司(0.3万M2)、半汤路居巢区段(  )、丁岗圩二期改造(10万M2)、城北工行(  )、老干局西侧地块、凤凰山路巢湖北路西侧、人民路二期改造10处地块的拆迁。

        (7)滨湖苑。计划安置裕溪路南侧地块(1万M2)拆迁。

        (8)秀庭景苑。计划安置湖光路北端(0.7万M2)的拆迁。

        三、建设标准

        拟建安置房的建设标准已拟定,待批。

        五、巢湖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政策解答

        一、什么是被征地农民?

        本办法所指被征地农民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户为单位)的农业人口。

        二、哪些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本办法实施前因土地被征用的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如何筹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组成。

        统筹资金包括政府出资部分和村(组)集体出资部分。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其收取标准为:划拨土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出让用地每平方米收取30元,其中工业用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村(组)集体其他收益中列支。其收取标准为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每人按6600元收取。

        个人账户资金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组成。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档:一档为3600元;二档为6600元。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

        四、纳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以及发放标准是多少?

        纳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保险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保险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具体发放标准为:

    (一)个人缴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2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90元,个人帐户资金30元。

    (二)个人缴费6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6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105元,个人帐户资金55元。

    (三)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年龄的,个人未缴费的,每人每月发给基础养老保险金80元。

        五、本办法实施前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如何享受养老保险?

    本办法实施前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男现已年满60周岁、女现已年满55周岁的,由政府和村集体从本办法施行起发放基础养老保险金,其待遇享受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80元。其中,政府每人每月补助50元,村集体原则上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0元。

        六、被征地农民是否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1996年起计算,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能达到交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时可补交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部分。交费标准与城镇个体工商户交费标准相同。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七、如何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村(社区)或组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召开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公示七日后,填写花名册,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再报居巢区政府批准。

        被征地农民参保手续在土地征用计划完成后办理,办理时街道办事处应向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区经办机构提供相关材料。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收缴。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资金,应在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一次性缴清,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扣缴并划入财政专户。

        居巢区政府确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

        八、如何筹措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备用金?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备用金按3-5%比例从每年土地出让金收益中提取,专户储存。备用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发放不足时的补充。

        九、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如何管理和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拨付,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挤占。当资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政府在土地收益中补贴。

        有关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未足额征缴或造成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给付权益不得转让,不得虚报、冒领,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追回款项,并追究责任。

        六、巢湖市城乡低保政策解答

    城乡低保简介:

        1997年,居巢区率先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1998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建立起来。市区低保标准历经100元、130元、150元、170元、205元、240元、270元,通过六次提标,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最初的 100元提高到现在的270元。仅2009年,全市累计保障对象83.6万人次,发放保障资金1.33亿元,月人均补助标准由2008年的127元提高到159元,增长了25个百分点。

        2004年,我市建立了农村特困救助制度,将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25元的农村特困对象30885户、72865人纳入保障范围。2007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我市全面建立,保障标准为年人均683元,2008年提标至860元,2009年再次提标扩面,保障标准由860元提高到1000元,保障覆盖面由3.49%提高到4.01%。全市现有农村低保对象154285人,仅2009年,全市累计发放农村低保资金1.1亿元。

        1、目前,我市城市低保标准是多少?

        答:市规划区城市低保标准自今年1月起,由原来的月人均240元提高到270元,庐江县月人均240元、无为县月人均270元,和县、含山县月人均260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实行差额补助。比如说:市规划区某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为3人,均为非农户口,经测算月家庭收入为500元,则该家庭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月补助标准为270元/人*3人-500元=310元。

        2、城市居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享受低保,另外,申请享受低保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所在县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送交户籍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并出具其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居民(社区)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张榜公布,进行民主评议和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3、目前,我市农村低保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为年人均1000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实行分类施保、就近靠档,并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4、农村居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另外,申请享受低保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村居委会初审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政府人民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并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5、哪些情况不能享受低保?

        答: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1、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2、有劳动能力,且能自食其力者,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介绍拒绝就业的;3、家庭中拥有汽车和近期新购的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以及饲养名贵宠物的;4、不配合或拒绝家庭收入调查的;5、子女上学高额择校或对子女大额投资进行专业培养的;6、非正常原因调整住房和购置商品房的。指非拆迁原因在3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7、拥有高值收藏品或持有大额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的;8、无正当理由,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9、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支取城市低保金的;10、连续6个月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的;11、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有赌博、吸毒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12、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13、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七、巢湖市居巢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政策解答

        一、哪些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居巢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在本城市规划区外、我区辖区内的乡镇(街道),经依法征地后失去全部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户为单位)且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农业人口,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巢湖市居巢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前,经依法征地后失去全部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户为单位),且到2005年12月31日已年满16周岁的农业人口,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二、如何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组成。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包括政府出资部分和村(组)集体出资部分。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中列支。其标准为:划拨土地每平方米10元;出让土地每平方米25元,其中工业用地每平方米10元。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按20%标准收取。

        个人账户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利息组成。个人缴费标准:一档为6500元;二档为5000元;三档为3500元。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

        三、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以及发放标准是多少?

        纳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保险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保险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具体发放标准为:

        (一)个人缴费65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6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105元,个人帐户资金55元。

        (二)个人缴费50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4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95元,个人帐户资金45元。

        (三)个人缴费35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2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90元,个人帐户资金30元。

        (四)个人未缴费的,每人每月发给基础养老保险金80元。

        四、被征地农民是否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1996年起计算,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能达到交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时可补交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部分。交费标准与城镇个体工商户交费标准相同。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被征地农民如果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如何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村(居)或组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由村(居)委会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后决定,公示七日后,填写花名册,经乡镇(街道)审核,再报区政府批准。

        被征地农民参保手续在土地征用计划完成后办理,办理时乡镇(街道)应向国土资源部门和区经办机构提供相应材料。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部门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收缴。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资金,应在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一次性缴清,由区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扣缴并划入财政专户。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和拨付。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挤占。当资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政府在土地收益中补贴。

        六、如何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备用金?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备用金按3-5%比例从每年区和乡镇土地出让收益中分级提取,专户储存。备用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发放不足时的补充。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资金如何实现保值增值?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可以按有关规定存入银行、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资金不得进行直接投资,不得作担保和抵押。

        八、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如何进行监督?

        有关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未足额征缴或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转让、虚报、冒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者,按有关规定追回款项,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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