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公证撑起“和谐之伞”
  • 作者:黄尧华 来源:巢湖晨刊 发布时间:2010-08-31 09:00 查看数:[打印] [ ]
  •   公证作为一项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司法证明制度,正在与寻常百姓的生活,发生着越来越密切的联系。时下,在继承、遗嘱(遗赠)、婚姻家庭等方面遇到烦恼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公证。


      “8月以来,在继承、遗嘱(遗赠)、婚姻等方面共为百姓作了396件公证,及时将不和谐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市司法局一位负责人介绍,公证为百姓撑起了“和谐之伞”,越来越受到欢迎。自《公证法》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公证机构共为百姓办理各类公证33198件。


      继承公证:平息争夺遗产风波


      为遗产发生家庭纠纷随时可见,若处理不好将会给家庭、社会带来不安因素。市正义公证处陈主任介绍,个体经营者武某2009年因突遇意外事故死亡。武某之妻相某打算独占遗产,武某父母则认为儿子遗产应归武家所有,双方为此纠缠不休,而武某生前又未曾留下任何遗嘱。


      公证处受理当事双方申请后,对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认真审查。公证员核实,明确武某生前遗有存款合计人民币10万元,根据《婚姻法》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公证员对死者遗留的10万元人民币分为两份。一半属于死者遗产,另一半属于相某的财产。公证处依法出具了继承公证书,证明5万元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相某和武某父母共同继承,从而化解了矛盾。


      遗嘱公证:维护出嫁女合法权益


      陈主任说,生活中有的老人为了避免在自己过世后,因财产分割而伤了自家人和气,所以常在事前立下遗嘱。已故徐老太原有两儿一女,均已成家另过。徐老太生前,两个儿子不尽赡养义务。无奈,老人只好独自生活,日常起居的费用均由其出嫁的女儿承担。2009年年初,老人患了胃癌。了解病情后,老人想把自己的一处价值约20万元的房产遗留给女儿。两个儿子知道后,坚决反对母亲这样做。2009年11月初,徐老太到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明确将该房产由其女儿继承。今年2月老人辞世后,她的两个儿子与女儿为争夺遗产发生纠纷。最后,由于公证处的遗嘱公证,维护了女儿的合法权益。


      婚前财产公证:为老年人再婚清障


      农民赖某66岁,2004年5月,与他共同生活了40多年的妻子突患脑溢血离他而去。今年2月,赖某打算与本村单身程某办理再婚登记手续,却遭到了四个子女的强烈反对,阻挠的理由是担心其父一生积攒的财产落入他人之手。思来想去,赖某携程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赖某、程某在协议中约定,二人婚前财产在有生之年归各自所有,生前有权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后,二人顺顺当当地结为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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