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社局:康复期与停工留薪期最长可达2年
  • 作者:汤荣汛 来源:巢湖晨刊 发布时间:2010-09-02 08:14 查看数:[打印] [ ]
  •   近日《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并于即日起生效,那么哪些可以纳入工伤康复对象,工伤康复期和工伤康复待遇如何,工伤康复费用如何支付等市民关心的问题在该《办法》中是如何规定的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相关负责人。


      康复对象如何确定、如何申请?


      康复对象指因工伤致残或造成身心功能障碍、经各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职工。《办法》明确,列入康复对象范围的工伤职工为,停工留薪期未满,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符合规定的康复住院标准,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及停工留薪期已满,符合规定的康复住院标准的人员。


      康复对象的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各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工伤医疗及相关检查资料。康复对象的确认,各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15日内,依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资料,作出康复价值确认结论,并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社保经办机构。已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工伤康复可否享受停工留薪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工伤康复的,其工伤康复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康复效果明显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确认,工伤康复期可以适当延长,康复期与停工留薪期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康复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康复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工伤康复的,在康复期间享受原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工伤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伙食补助费,“如果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康复,当中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都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生活不能自理的康复对象在工伤康复期需要护理的,也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康复期内哪些费用自理?


      生活用品费用;非工伤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非工伤康复期的费用;故意加重残情或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及经批准在非协议管理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同时,工伤康复期终结,康复对象拒不出院的,康复期终结后发生的费用,需由康复对象承担。但如果工伤康复机构不及时为康复对象办理出院手续的,康复期终结后的治疗费用,由工伤康复机构承担。

评论留言
  • 昵    称:
  • 评论内容:
  • 验 证 码:   看不清,换一张
  •  

南京厚建软件 LivCMS 内容管理系统http://www.hogesoft.com 授权用户:http://www.ch365.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