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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判决保护怀孕女方
  • 作者:王荣 来源:巢湖晨刊 发布时间:2010-07-30 08:35 查看数:[打印] [ ]
  •   近日,和县法院判决一起离婚纠纷案件,驳回了原告韩某的离婚诉讼请求,理由是被告高某身怀六甲。


      和县历阳镇韩某经人介绍与高某相识,后双方分别在上海和北京打工,期间一直只是靠电话和网络联系,在结婚前双方一直没有同居过。今年年初,双方在回家不到一个月就匆匆结婚,结婚后不到一个月,韩某领着高某去检查身体时,却意外地发现高某已经怀孕4个月了。经过再三追问,高某承认在结婚前曾与原男友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真相大白后,韩某觉得自己的感情被欺骗了,伤心之余,向法院起诉离婚,但高某却坚持不肯离婚,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韩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与高某离婚并要求高某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高某来到法院,表示不同意离婚并向法官出具了其怀孕的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本案中高某存在明显的过错,但《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体现了在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因此,在法定期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判决韩某在高某怀孕期间至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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